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许可实施机关
赣县环境保护局
二、许可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办理条件
1、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应由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
4、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复文件(核准项目除外);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5、赣县环保局总量办出具的总量确认书;
6、项目对周边环境或公众安全影响较大的,需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意见;
7、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五、许可实施程序
环评文件:窗口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股审查并拟出批文→领导审定、签发→出件
六、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赣县环保局
七、许可决定期限
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登记表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不予收费
九、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0797―4446779
窗口电话:卢红梅:8842541
朱才香:15970181610